一、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一方提出某项主张,那么谁提出的就由谁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那么他自己就应该承担因为没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不利后果。
举个例子:如甲为受害方,他向法院说明自己住院期间花费了10000元,可是他没有医院开具的相关发票来证明,可是对方却有证据证明甲只花了5000元的医药费。在此案中,可能甲真的花了10000元的医药费,可是就是因为自己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导致法院就可能认定他只花了5000元的医药费。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并不是说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归于一方当事人,而是因为很多举证由原告举证不好举证,那么就倒置举证责任。对于其他需要举证的,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二、交通事故原被告举证责任范围
1、原告举证的范围:(1)原告自己身份证明及其亲属身份证明;(2)交通事故事实发生的证明;(3)自己收入证明;(4)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花费证明;(5)其他需要证明的。
2、被告举证的范围:(1)被告自己身份证明;(2)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3)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4)原告提出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过高的证据;(5)向保险公司已经投保的证明,即保险单;(6)其他需要被告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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