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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被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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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损害赔偿权利人如果选择起诉索赔,选择起诉对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随意选择被告,任何一名被告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肇事司机这个显而易见的被告之外,还有很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起诉对象:

      车辆所有人和车辆承租人、借用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即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有安全隐患或实际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还出借、出租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车辆雇主和雇员:车辆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将雇主作为被告。由于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2、实际支配和控制车辆的人:车主已经交付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由机动车受让方作为被告。

      3、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设计施工部门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4、医院不及时治疗伤者导致损害扩大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5、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6、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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