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述规定在实务中操作极为困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大,基本不能对案件形成合理公正的裁判。在此情况下,各地法院纷纷出台了新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细化了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责任的划分,给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带来了准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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