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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事故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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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途径很多,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解决途径。但是,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时需要注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变化,因为,在不同的解决途径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更新导致案件所参考的数据有所差异。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层次不齐,这就出现了有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获得高达上百万的赔偿,有的地方却只能获得几万的赔偿。

        我们知道,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我国立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案件的权力,赋予了法院审判案件的权力。由于公安机关和法院不属于同一个司法系统,其处理案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尽管地方出台了相关数据确定了事故的赔偿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各自按照各自的一套计算赔偿款数额。例如,在广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广东省内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在2013年新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者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11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者再审不再作调整;而广东省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规定,从2013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这就提醒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纠纷方式时要注意哪种方式最适合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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