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我国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经由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未来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保全人进行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财产是财产保全的常用措施,此外还包括一些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在广东省,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6条,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1. 法院审查
法院有对当事人提供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的义务,对于符合法定的保全条件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 当事人担保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时候,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要求,但若要求且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申请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采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其承诺的担保义务,并由其出具书面保证书。
3. 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若申请人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有解除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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