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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不足的责任分担(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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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凡是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律义务。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优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是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也即超过责任限额的,交强险不再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情况下,保险理赔责任限额总额为122000元;无责的情况下,保险理赔责任限额总额为12100元。由此出现一个问题,也即,当交强险超过有责或是无责限额后,赔偿如何进行?《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依照各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具体在天津市,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47条,各方的分担比例如下:      

1、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则对不足部分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不承担);      

2、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其对不足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20%);      

3、机动车方承担同等责任,其对不足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40%);      

4、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其对不足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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