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公平,法律也规定了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果是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仅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赔偿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如果机动车方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规定,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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