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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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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杭州,如果是多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存在数家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赔偿:

     一、机动车均承担事故责任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应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

     例子:

     如果3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失466000元人民币,3辆机动车的所有人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办法如下:

     各家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122000元+122000元+122000元=366000元

     各家保险应当承担的赔偿:事故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总和,但是各家保险公司均等承担122000元的赔偿责任。

     二、有的机动车方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如果交通事故中的数辆机动车中有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前面的例子中,如果其中一辆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赔偿办法如下:

     其中两家保险公司均等赔偿122000元;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12100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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