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任何上道行使的机动车辆都需依照规定购买,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依照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作为第一顺位赔偿主体对第三方被害人进行保险理赔。“赔偿先找交强险”,这句话用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上可以说一点也不为过!
对于交强险的赔偿,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把握。
1. 交强险是直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顺位赔偿主体存在的。
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与法规都对交强险的优先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例:《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交强险的赔偿不是无限制的,而且还要分类限额赔偿。
依照规定,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以上总计人民币122000元;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以上总计人民币12100元。
3、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以及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不同而不同。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不足的,各方依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不足额比例。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即事实上机动车方要承担的多一些。而且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仍然得承担不低于10%的无过错责任。对此,各地可以根据地区情况的地方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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