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并不是所有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都会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1种情况是不予赔偿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里的损失是指人身伤亡的损失与财产损失;而这里所称的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人身身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发生,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除了上述1种不予赔偿情形,还包括以下3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包含:
(1) 没有驾驶证;
(2) 虽然取得驾驶证,但驾驶的机动车超出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3) 因违反交通安全法累积扣分达到12分(全部扣除);
(4) 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导致驾驶证被扣留、暂扣、吊销等处罚。
▲醉酒的标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因为此时机动车方并不存在过错。
3.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如碰瓷、自杀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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