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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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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在被保险车辆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仅仅只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一概不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另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 77号)规定:“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从法律效力上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另外,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上看,交强险更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所以,我们认为,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不应当不赔偿或者在按责任划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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