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经检测,其身体每百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的情形。依照我国《交通安全法》91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醉酒者至酒醒,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醉酒驾驶已经入刑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第2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受伤害,人民法院将支持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即醉酒驾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得赔偿。
举例说明:贾某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一日贾某喝酒后依然驾车出门想去朋友家打麻将,但途中将行人田某撞伤并导致伤残等级十级,之后交管部门查明贾某系醉酒驾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贾某依法追究了行政和刑事责任。此时,田某若就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法起诉贾某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法院可否予以支持?
结论:法院将支持田某对事故损失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田某因事故导致的合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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