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广西区内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参照我国和广西区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判决的案例,出台了《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试用期为1年,旨在简化保险理赔程序,改善广西区保险行业对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理赔的环境,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赔偿问题,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灵。
据介绍,广西《标准》出台之前,全国只有厦门等少数省市出台过类似的统一标准。该标准最大的特点是对涉伤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各项赔偿的计算方法、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单证、以及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了统一。这样一来,就大大减少了受害人举证的负担,简化了保险理赔程序,降低了事故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尽快获得赔偿提供了保障。
如果有保险公司“不听话”怎么办?按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遵从各地行业协会的规定,如有消费者发现保险公司的赔偿低于《标准》“门槛”,可向协会和保监局投诉,保监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理。所以,当事人在遇到刁难的保险公司时,是完全可以通过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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