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交强险,是我国强制实行的车险,机动车在上路行驶之前都要按照规定投保。
如果车辆出借人(一般为车主)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车辆在借用人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条的规定,如果出借人(一般为车主)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借用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因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没有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只是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的赔偿保障、车辆的借用人(实际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车辆出借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而将车辆出借的,借用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车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责任为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出借人或借用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出借人或借用人不得拒绝。对于超过交强险的赔偿则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受害人一方在索赔或者诉讼时均应当将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索赔对象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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