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退保 • 正文

机动车退保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的,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并由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交强险中,由于我国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有机动车辆均必须投保交强险,方可上路行驶。交强险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办理退保。但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一、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依法办理停驶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丢失,经公安机关证实的。

 

通常机动车辆退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有效期内。

 

2、在有效保险期内,该被保险车辆从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或提出索赔的,可以申请退保。从保险公司得到过赔偿的车辆不能退保,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赔偿的车辆也不能退保。

 

3、申请退保的主体须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的领取主体。

 

4、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交保险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本文引用地址: www.122w.netdetail/id91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