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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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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为自己的爱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办妥所有保险手续去交钱时,高某发现自己钱包被盗,身上只有现金1200元,于中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暂时先交1200元,其余部分第二天补齐,经部门经理同意后,高某写了张欠条,然后将保险单带走离开了。

      后高某并未如约前往保险公司补交剩余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多次催收,均无果。一个月后,高某所投保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相对人严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请问投保人未全额缴纳保险费,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能否视为自动退保行为?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高某交纳了1200元的保费,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义务,理应享有相应部分的保险权利。所以未缴足保险费不能直接视为退保行为,而是按高某所缴纳的保险费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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