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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解除较强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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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和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第十四条,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在法定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其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是指未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规定的“重要事项告知义务”。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义务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机动车投保人未尽到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或做出了虚假告知,将可能构成违反告知义务,对于涉及在实质上影响到保险合同公平履行的事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当然,如果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起5日内履行了告知义务,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不复存在,那么,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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