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具有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是,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非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否则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1)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而被注销登记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2)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申请注销登记。例如,机动车完全毁灭,在此种情形,投保人已经失去了实际可报利益,因而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对于长期不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办理停驶手续。因为机动车不上路行驶,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投保人也无须为不存在的风险提供保障。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当机动车遭受盗窃、抢劫等因素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保险利益关系已经终止。投保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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