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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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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9月30日,周某驾驶其所有的粤BTXXXX号车辆与谭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并住院治疗。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9年10月7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2月3日,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谭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谭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包人。

        由于周某和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谭某赔偿,谭某向法院起诉。谭某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85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护理费850元、残疾赔偿金1069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150154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辩称:1、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2、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辩称:1、本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8182.13元;2、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案件受理费;3、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4、原告为农村户口,相关费用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5、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之后才能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户籍为湖南省长沙市XX镇XX村,但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及银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其已来深圳打工3年多,且每个月都可以从工厂领到固定工资,并提交了深圳市居住证及相关居住证明,证明其在深圳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应获得的各项赔偿。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谭某113817.87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谭某25171.45元;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总额为138989.32元。

        【案例评析】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2、受害人在城镇有固定收入。本案中谭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有证据证明他在深圳市已经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所以谭某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予赔偿。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对于超过部分就应该按照事故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谭某受到的损失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那么超过部分就应该按照谭某和周某的过错比例分担,即周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三大类,其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换句话说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通常后续治疗费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但是如果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要求支付。本案中谭某的后续治疗费有医疗证明,故可以在本诉讼中向法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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