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3日19时10分许,无名氏甲驾驶客车由金溪方向往贤撩方向行驶,行至金利乡路段时与行人发生碰撞,致石某倒地。随后杨驾驶车牌号为XX的货车与无名氏乙驾驶的摩托车先后与倒地的石某发生碰撞。肇事后无名氏甲与无名氏乙驾车逃逸,杨某驾驶肇事车辆将石某送往和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南海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名氏甲、乙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后杨某向石某赔偿23000元,杨某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某、无名氏甲、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石某
诉讼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佛山分所
被告:无名氏甲、无名氏乙、杨某
诉讼请求:请求无名氏甲、乙及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异议焦点】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多人致害总赔偿额超出交强险限限额的时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审理结果】
经我所律师多方协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海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且到庭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参照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此次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为行人,无名氏甲、乙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且该两人肇事后驾车逃逸,致使交管部门无法查清车辆情况与车辆投保情况,故甲、乙分别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杨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又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由机动车方在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于本起事故无名氏甲、乙及天安保险公司在各项赔偿项目责任限额内先于赔偿
综上,法院核算石某损失224388元属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的赔偿项目。甲、乙与天安保险公司在该项目下的赔偿限额是330000元,损失未超过责任限额总额。天安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赔偿44877、6元,无名氏甲、乙应分别赔偿89755.2元。杨某有权向天安保险公司追偿4600元,分别向甲、乙追偿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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