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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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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39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民交字第0422号

判决时间:2009年08月11日

      原告:汪某(事故受害人)。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廖锋律师。

      被告一:唐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赵某(肇事车辆主人)。

      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2008年5月2日,原告步行至沙河西路白芒村口路段时,由于驾驶该车粤B/1E96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司机唐某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汪某被送往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9月30日出院。2008年5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0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玖级和两个拾级。

      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汪某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赔偿如下:

      1、鉴定费500元。一鉴定费票据为准。

      2、后续治疗费20000元。见疾病证明书建议第2项。

      3、住院伙食补助费7550元。原告共住院151天,以每天50元计算,其金额为50元/天×151天=7550元。

      4、护理费7550元。原告汪某共住院151天,以50元/人/天的护理费标准计算,则护理费为:50元/人/天×1人×151天=7550元。

      5、误工费5433元。原告汪某误工费是:1000元/30天×163天=5433元。

      6、残疾赔偿金109428元。原告汪某的残疾赔偿金是:24870元/年×20年×22%=109428元。

      7、交通费1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

      以上合计:173461元。

      经过法院的查明,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汪某145911元。

      二、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汪某275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对事故责任认定和确定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有权依法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符合事实的责任划分和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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