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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受害方如何索赔车辆维修费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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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案由:      

2014年9月某日,在上海市内环高架广中路段,原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被告贾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到损坏。事故后,双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中确认被告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      

后原告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贾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12300元。11月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贾某驾驶的机动车只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后双方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确认被告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车辆经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花费修理费123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2000元;      

2、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0300元。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小,因为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限额外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剩余损失。既然贾某负全责,自然要承担交强险财产理赔限额2000元不足后10300元的车辆维修费用(被保险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财物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为小额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该简易程序下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把握赢得诉讼,委托律师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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