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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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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民交字第0222号
判决时间:2008年09月10日




诉讼参与人:

      原告:郭某(事故受害人),委托代理人: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廖律师。

      被告人一:陈二(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人二:陈大(肇事车辆所有人)。

      被告人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案情回顾:

      事故发生在2007年11月24日,原告郭某骑自行车行走到沙湾路教练场路段时,与由被告陈某驾驶的粤NHP79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左下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被送往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7年12月29日出院。2007年11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3月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郭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郭某左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交锁钉固定术治疗,先临床体征稳定,内固定物存留,尚遗留左髋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其损失为玖级伤残。

      原告认为被告二陈大作为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如下:

      1. 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郭某损失共计229270.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387.9元、残疾器具辅助费5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护理费165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4228元、残疾赔偿金1280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3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案件受理费有被告承担。

争论焦点:

      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自己仅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已垫付医疗费8000元,不应该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郭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原告郭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被告陈大、陈二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24日20时30分,被告陈招钦驾驶粤BHP792号车行驶至沙湾路路段时,与原告郭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陈招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郭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87109.2元。

      二、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52000元。

      三、被告陈招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人民币135109.2元。

      四、被告陈秀芳对被告陈招钦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害人郭某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指导下,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获得了法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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