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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可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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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公司车辆损失索赔案由:      

出租车公司(原告)的员工高某2014年7月某日在沪闵高架某路段与沈大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事故后,双方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      

出租车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沈大、沈二、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8106元,牵引费180元、评估费640元。

法院审理查明:      

沈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车辆经评估损失为人民币18106元;双方的协议书确定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驾驶的出租车隶属于出租车公司;沈大驾驶的机动车所有权为沈二。

法院最终判决:      

1、因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费达成一致,确认为14979元,所以法院予以确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4979元;      

2、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牵引费180元;      

3、沈大对车损评估费用640元承担赔偿责任,沈二无责任。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评析该案:      

本案涉及的主要知识点包括,一、本案中,依照《侵权责任法》49条,沈二虽然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但是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的一致赔偿数额,可以被法院支持。本案中,原告及保险公司达成的一致维修数额最终得到法院认可;三、车损评估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4、出租车公司作为受损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可以原告的身份要求致害人及相关的赔偿义务人赔偿车辆损失。      

备注:本案可以延伸的一个知识点为,因出租车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出租车公司可以享有,当出现出租车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时,出租车公司同样需要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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