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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受害人遭遇医疗事故死亡的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般会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是,在医院诊疗的过程中,如果遭遇医疗事故死亡该怎么办?

        该追究交通肇事人责任呢还是医院的责任,能否同时获得双份赔偿?

        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交通肇事罪和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刑法学上的范畴,由公诉机关来追诉。那么在民事责任上二者又如何承担呢?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者均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有责任,属于无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如果任意一方的单独行为,均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王某被李某交通肇事撞至内脏破裂,有生命危险;送到医院抢救,他有高血压,医生又误用导致血压升高的药物,王某脑出血死亡。那么李某和医院的行为,均能分别导致王某死亡,双方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双方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能区分责任比例的,按比例承担责任。无法区分责任比例的,平均承担责任。例如:刘某被张某交通肇事撞至大腿骨折,医生在做手术时,又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刘某得了骨髓炎,痛苦不堪。那么就需要对张某和医院的行为,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因果关系结论,区分责任比例来承担。

        那么赔偿的份额是否可以分别主张呢?

        不可以,损害后果只有一个,就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交通肇事者和医院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但赔偿的数额,就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能赔一份,不能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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