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我国民事争端解决的一般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法采取自由协商、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获得解决。
在事故损害不大或是即使协商也不会损害受害人一方权益的前提下,受害人一方可以积极采取自由协商的途径解决事故争端。法定的自由协商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13条为两种情形: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 交通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是行人之间,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且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后,可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上述情形都只针对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在交通事故有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规定》第8条,是需要报警处理的。对于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申请办案交管部门或是交警调解。事实上调解也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仍然是各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对于受害人协商时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事故损害严重的,谨慎协商
事故损害严重,尤其在存在后遗症、并发症等情况下,协商需考虑后遗症、并发症带来的损失额。
二、协商前,最好知道自己的损失的大小
不能盲目的对协商赔偿数额进行确定,损失数额需进行估算,并考虑各方的事故责任,如果有困难,可向专业人士(如律师)咨询。
三、签订协议时需要注意必要的事项
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赔偿的期限等需要明确,并可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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