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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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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12年8月10日,35岁的陈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某路口时,其车右后轮将正在人行横道通行的魏某(25岁)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陈某立即报警,并积极对魏某进行救治,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事实。经鉴定,陈某当时所驾驶车辆载货量为9吨,超出核定载重量的7.6倍,属严重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

      交通肇事者陈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审理结果】

      罗湖法院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时严重超载,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及时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从轻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事实,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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