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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对于交通相关罪名的处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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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与交通相关的罪名有:

      1、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怀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首对于上述两罪名的处罚影响:

      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对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而不是绝对从宽原则。相对从宽原则是指法院可以从宽处理,也可以不从宽处理,所以并不必然从宽处理。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例如: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虽有自首,但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中不足以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根据,就可不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而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较轻,刑法并没有规定标准,更没有法定界限。但通常认为,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视为较轻之罪。如果以此为界线,那么危险驾驶罪、没有逃逸或者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罪都属于轻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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