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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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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在交通肇事后,当肇事人的人身自由尚未受限的情况下,肇事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范畴。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法律明文规定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包括的具体情形。总的来说,自首的认定与否关键在于肇事者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表现等方面。比如说,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立即报警通知交警前来处理事故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的,无论是从肇事者的主观意识还是行为表现上,都可以看出,肇事者不但没有躲避法律的意图,反而主动报案等待警方处理,此时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肇事者起初想躲避罪责,选择了逃逸,但事后醒悟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如是供述事故具体情节的,亦应当视为自首,但是此种情节下的自首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而定是否从宽处罚以及衡量从宽处罚的幅度

     第二,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司法机关限制时,要成立自首情节,必须的是当事人供述的情节是死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如果已经属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那只能认定为坦白而不是自首。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的嫌疑被捕,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嫌疑人又供述了自己曾经肇事致人伤亡,而这一情节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此时,嫌疑人对于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自首情节。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自首的理解,关键是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表现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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