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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驾驶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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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驾驶人员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具体行为时,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而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驾驶人员,但是非驾驶人员是否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行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共犯情形,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具有上述行为的,将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对于受害人而言,可能会因抢救不及时或丧失获救的机会而导致死亡,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可能会加重事故的结果。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肇事者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严格惩处。同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在驾驶人员肇事后,往往为了个人私利指使肇事者逃逸,希望瞒天过海,但是天网恢恢,最后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得为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身份获刑。



       第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最高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此种情形下,主要强调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由于其地位特殊,驾驶人往往听从他们的指令做事,虽然他们没有实际驾驶机动车,但是他们的指令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是不可抗拒的任务要求,因此,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刑事责任时,单位主管人员等亦须为自己的指令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情形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乘车人均没有对车辆进行实际支配,但是,他们的指示往往能够左右驾驶人的意志,因此,当上述人员具有以上情形时,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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