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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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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都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裁判。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首次在法律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人身权保护的巨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定义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三、赔偿权利人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四、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五、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的因素

        1.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二)从侵权人的角度考虑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扶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三)从客观需要角度考虑的因素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法律实务

        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

        在广州市,精神损害赔偿金按伤残级别计算,10级5000元,9级10000元,8级15000元,7级20000元,6级25000元,5级30000元,4级35000元,3级40000元,2级45000元,1级50000元。

        在深圳市,受害人死亡的,精神赔偿金酌定为人民币100,000元。受害人伤残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赔偿金的数额。如1级10万元,2级9万元,每级相差1万元,依此类推。即使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显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或女性受害人流产的,亦应根据伤情酌定适当的精神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同于一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

        另外,对于多等级伤残,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乘以责任系数和伤残赔偿指数。

        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和支付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应当一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原则上是一次性给付。

        七、关于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在以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均不被支持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了补偿。

        而《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有理由相信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指日可待。

        法律实务

        一、关于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目前,在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旦肇事司机被判刑,法院一般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为此,在交通肇事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建议当事人最好不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诉讼请求的问题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和其他请求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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