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3年8月,赵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五和路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其穿越人行横道时被一辆宝马轿车撞伤,之后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经过3个月住院治疗方才医疗终结出院,后经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结论赵某构成一个八级伤残。2013年12月,赵某起诉对方和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各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律师的代理下主张为人民币3万元,法院是否会支持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争议焦点】
赵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赵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人民币3万元,同时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损失。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案例评析】
在深圳,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要求构成伤残等级才有,并且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会考虑地区经济情况,鉴于深圳的经济水平相比其他地区较高,其精神损害赔偿也较高。从残疾等级上看,深圳一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0万元,往下依次递减,八级为人民币3万元,十级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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