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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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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时,会从受害人的角度,侵权人的角度和客观需要的角度考虑。所以,综合三个角度的考虑,法院在一般案件中的确定数额采取的是宜低不宜高的原则。      同时,由于各受诉地法院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所以各地区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差别也大。在广州地区,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此外,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根据伤残级别计算。一般来说,是将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伤残级别划分为10个等级,每一个伤残级别相差一定的数额。对于交通事故致死案件中的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同于一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即为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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