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在交通事故伤害案件中,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痛苦而可获得的赔偿项目。佛山交通事故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可结合相关规定及受害人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
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3条,有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具体为: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被支持情形: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2、一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情形: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 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在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需要参考的因素包括:
(1)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
(2)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场合、方式;
(3)交通事故伤害所导致的后果;
(4)致害人是否从道路道路交通事故中获利;
(5)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
(6)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佛山)人民的生活水平。
依照上述53条,在佛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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