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在构成伤残或是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若事故导致受害人或是其家属精神极大痛苦,在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条件的时候,受害人或是其家属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确定赔偿金数额的时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之规定,在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计算的时候,是需要参照相关的因素的,而不是必然的有一定的确定数额。从交通事故案件的角度出发,依《解释》第10条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官可参照如下标准酌情确定:
1.交通事故致害人的事故责任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通事故致害人导致交通事故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程度;
4.致害人因事故可能的获利情况(一般无);
5.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6.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当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
当然,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额外明确规定的,将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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