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 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内容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限额的最大赔偿数分别为110000万和11000元。之所以讨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顺位,是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内容。
商业三者险不属于法定的强制险,机动车可以选择性的投保,也就是说可以不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但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较低,在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会出现交强险不够赔偿的情况。若交强险的实际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险又不赔偿,会出现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处赔(或无法获赔)的情况。所以是否受害人可以要求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获得优先赔偿的问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已经给以明确,依照该条,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或是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即确立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优先获得赔偿的地位。
事实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优先地位告诉我们:当商业险与交强险并存,并实际损害将超出交强险限额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要申请交强险的优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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