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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痛苦的,依法可以向交通事故致害人或是法定的其他赔偿义务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在地区司法实践中,有一般的标准数额。
在上海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件或是死亡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项目往往可以被人民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地区经济条件、赔偿人的赔偿能力、受害人受害的程度等因素影响,由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定。那么,上海市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是多少呢?从法院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为如下(依照伤残等级大小):
伤残等级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
(上海2015)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50000元 | 45000元 | 40000元 | 35000元 | 30000元 | 25000元 | 20000元 | 15000元 | 10000元 | 5000元 |
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亲属可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1级伤残,也即人民币50000元。
备注: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一方承担了一定的事故责任(甚至是全部),有可能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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