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车辆的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赔偿的问题。在我们日常接触的案件中,如果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那么车辆的维修赔偿会成为事故赔偿的重点。
在事故当事人对因事故导致的车辆等财产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
一、车辆的定损
车辆的定损可以在有定损资质的定损机构进行,如果保险公司有定损的,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对后续的保险理赔会比较有利。
二、因没有车辆使用而导致的交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5条第四款之规定,交通事故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有权利获得赔偿,包括合理的公交车费用、出租车费用等。
三、交强险对车辆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对车辆毁损等财产损失的赔偿是非常小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之规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因此对于财产的保险理赔,更多依靠的应该是三者险等商业险种。
四、车辆存在贬损损失
贬损损失是指车辆虽经维修,但其车辆性能远远比不上事故前,车辆的贬损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是是可以感受得到的,贬损损失可以经评估机构的评定,受害人可以凭着评估证明向对方肇事者要求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对于间接损失往往是不予赔偿的。
五、车辆存在停运损失
依照《解释》第15条三款之规定,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营运车辆,如果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备注:交通事故维修费等财产损失,如果保险公司、事故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采取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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