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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救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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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抢救义务,也规定了抢救费用的落实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上述法条可总结出抢救费用的落实有两种方式:
        

1、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这是在肇事车辆明确,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预先支付抢救费,但不超过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为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如事故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责任险已过期尚未续保,肇事车辆逃逸而无法确定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用时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保证事故受伤人员能得到及时的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则将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抢救费用的债权转移到自身身上,因此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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