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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误工费损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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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损害,受害人因此无法正常从事劳动、从事经营活动,导致收入减少的,遭受损害的人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


      在天津市,误工费损害赔偿按照下文所述确定。

      误工费由误工的时间以及误工人员的收入来确定。

      一、误工时间

      误工由于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无法工作导致,因此误工时间就是伤情持续时间。所以,受害人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确定,例如受害人住院时间、治疗时间等。

      二、误工人员收入

      务工人员的收入分三种情况计算: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既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水平。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如果误工人员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收入就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

      误工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计算误工费的时候就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也没办法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收入水平

      误工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那就按照其所从事的行业相近或者相同行业的职工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

      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此误工,在此期间导致收入减少的,就可以按照上文所说的标准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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