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物品和车辆的所有人享有鉴定的权利,由负责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有价格鉴定资质并在交管局备案的鉴定机构作出委托。
那么,根据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发生交管部门应该委托财物损失鉴定的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多久作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不同处理程序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作出车物损失鉴定委托的时限:
1、如果发生较为轻微的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接受案件的当日作出委托决定(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第二天办公时间内作出委托决定);
2、如果交通事故是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结束事故现场调查、现场勘验之日起5日内作出车物损失鉴定委托决定;
3、 车物损失所有人当然有权放弃鉴定权,如果当事人放弃该权利后又与对方就财产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再次申请车物损失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第二天作出鉴定委托决定。
以上是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的时限。交管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之后,应该在2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以及《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复印件交给交通事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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