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交通事故损害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死亡受害人一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与此相关的各项赔偿项目赔偿,其中以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最大,占的比重也最大。
天津市2015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天津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确定。
天津市2015年死亡赔偿金的最新计算标准
1、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4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即:死亡赔偿金=31506元×20年=630120元(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17014元×20年=340280元(农村标准)
2、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4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
即:死亡赔偿金=31506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17014元×{20-(受害人年龄-60周岁)}(农村标准)
3、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死亡时在75周岁以上的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14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即:死亡赔偿金=31506元×5年=157530元(城镇标准)
死亡赔偿金=17014元×5年=85070元(农村标准)
注:如果受害人户口在农村就按照农村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如果死亡受害人户口在城镇,或者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获赔的条件,赔偿权利人就按照上述城镇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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