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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将鉴定车辆、财产损失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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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天津市发生交通以后,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事故车辆和受到损害的物品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车物损失鉴定的权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价格鉴定资质,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备案的机构进行鉴定。



      不过,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负责鉴定,在天津市,只有法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有此责任。



      在天津市,发生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合格自购对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受损物品进行价格鉴定:



      1、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



      2、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且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驾驶人出现酒后驾驶、饮用国家禁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后驾车、没有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已经失效而驾驶机动车、驾驶明明知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例如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缺少安全控制机器零件、机动车已经或者将要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是拼装车等)、驾驶的机动车严重超载、或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违法行为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且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



      在天津市发生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法定时间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财务损失数额,为当事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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