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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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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在进行索赔之前需要对车物损失进行估价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需要由有资格的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出委托。但是,谁有资格向鉴定机构进行估价委托呢?

     根据《长沙市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意见》第2条的规定,凡是在长沙市区域内因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估价鉴定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除外):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长沙市市区范围的,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估价鉴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委托市价格事务所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交通事故发生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事故所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估价评估的,由公安局交管部门统一委托当地价格事务所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统一由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委托人,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的部门没有权利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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