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物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在索赔前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市价格事务所(市区内)或当地价格事务所(市区外)进行估价鉴定。但是,价格事务所进行鉴定的所产生的鉴定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长沙市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意见》第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实行有偿服务,估价鉴定费由价格事务所收取,承担估价鉴定费的主体为:
一、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虽然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委托人为公安交管部门,但是公安交管部门并不承担估价鉴定费。估价鉴定费由价格事务所收取,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
二、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预付的车物估价鉴定费,待交通事故结案时由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按照法院确认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承担。
长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费用由事故当事人预付,但是,最终责任承担者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待结案时,如果预付估价鉴定费的当事人为赔偿义务人,则根据其赔偿责任比例在应赔偿的数额中扣除鉴定费用;如果预付估价鉴定费的当事人为赔偿权利人,则根据其赔偿责任比例在应赔偿的数额中增加鉴定费用(通过诉讼索赔的则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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