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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如何确定务工人员的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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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定的赔偿权利。

     计算误工费由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误工收入一起决定。在浙江省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是如何确定的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答》)第3条的规定,主张误工费的赔偿权利人其误工收入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仅提供工作证明未提供直接工资收入证明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只提供了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但是未提供直接证明其收入多少的工资证明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会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受害人提供的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并且也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如果误工人员没有规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在浙江省,如果务工人员既没有固定收入也没办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及所从事的行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浙江省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

      在杭州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的时候就按照以上标准来计算自己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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