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受害人的户口在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计算20年;如果死亡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就减少一年;死亡受害人的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统一按照5年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深圳,各方当事人都是广东人,则该案件由深圳市法院审理。
所以上述表述用公式表示:
死者年龄<60周岁
死亡赔偿金=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代入数据得出:死亡赔偿金=893062/233386.2(元)
60周岁≤死者年龄<75周岁
死亡赔偿金=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者年龄-60)}
75≤死者年龄
死亡赔偿金=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代入数据得出:死亡赔偿金=58346.55/223265.5(元).
备注:
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0.05元/年
深圳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1.05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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