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获得因死亡侵权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属因死亡结果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诸多赔偿项目赔偿。
以死亡前提下的丧葬费为例,不久前有死亡受害人家属向我们咨询佛山市高明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丧葬费问题,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佛山)律师借本文予以回答。
丧葬费是交通事故案件致人死亡结果发生时存在的法定赔偿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次《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的总数计算。同时由《解释》25条确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可知:佛山高明区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为广东省。也即在佛山市高明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丧葬费根据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从《广东省公安机关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统计的相关数据可知,广东省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59345元/年,计算6个月,也即59345元÷2 = 29672.5元,也即高明区交通事故死亡丧葬费为29672.5元。
备注:2015年度的丧葬费,在广东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没有出来前,依然适用2013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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