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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了《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用以计算2015年5月30日0时至201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东莞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赔偿标准有变化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误工损失计算等。因为新的年度上述赔偿项目计算时所依据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都发生了变化。新年度上述计算变化为的数据如下:
东莞市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地区,适用广东省的统一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
广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0192.9元/年、12245.6元/年,用以计算东莞市新年度的死亡赔偿金数额。
表一:
东莞2015--2016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标准) | |
死者年龄 | 死亡赔偿金数额 |
60周岁下 | 30192.9元/年× 20年 = 603858元 |
60至75周岁间 | 30192.9元/年 × [20-(伤者年龄-60)] |
75周岁上 | 30192.9元/年× 5年 =150964.5元 |
表二:
东莞2015--2016死亡赔偿金标准(农村标准) | |
死者年龄 | 死亡赔偿金数额 |
60周岁下 | 12245.6元/年× 20年 = 244912元 |
60至75周岁间 | 12245.6元/年 × [20-(伤者年龄-60)] |
75周岁上 | 12245.6元/年× 5年 =61228元 |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广东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2171.9元/年、10043.2元/年。
(计算略)
三、丧葬费
广东省2014年度国有单位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为64790元/年,丧葬费 = 64790÷2 = 32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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