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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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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构成工伤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费用。在重庆,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呢?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0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1、受害人对工伤进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受害人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3、受害人到市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

     4、受害人因伤残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产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5、受害人生活费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受害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受害人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受害人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受害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产生的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劳动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因工伤支出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以上所涉及的费用并不是每一次构成工伤均要支付的费用,具体支付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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